桐庐县文明村建设管理办法 |
http://www.tlnews.com.cn/ 2009年04月13日 17:09:08 星期一 |
桐庐县文明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文明村建设和管理,使创建文明村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明村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文明村在全县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级文明村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和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推荐,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验收,由县委、县政府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活动是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在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追求高尚精神文化生活的伟大创造;是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整体文明程度,把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农村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紧密结合,促进农村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创建文明村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富民政策为指导,努力实践《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共同富裕、推进农村现代化、提高农民素质为目标,使农村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二章 文明村建设 第六条 全县农村要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要认真制定创建规划,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和文明村民评选、环境卫生整治等活动,使创建文明村活动成为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七条 要教育全体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创优争先意识,使其了解本村创建文明村工作的规划和目标,了解各自的具体任务,把做好本职工作和规范自身行为纳入到整个创建文明村活动中。 第八条 要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抓好创建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富有成效的活动,广泛吸引群众积极参与,促进农村的全面发展。 第九条 各乡镇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活动的规划和措施,广泛开展层层创建活动,推动创建文明村活动的全面开展,并积极做好县级文明村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 文明村标准 第十条 县级文明村称号是全县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综合性的最高的集体荣誉称号。 县级文明村建设的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村党支部、村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协作;村干部坚持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组织的各项制度健全,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党支部、村委会高度重视创建文明村工作,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村干部集体抓,带头干,落实专人负责,有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创建经费落实。重视抓好创建工作的全过程,做到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积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要求,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农村政策,不断深化改革,全面发展农村经济,优化农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重视科教兴农,积极推广农业高新技术,加大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农民收入逐年增加,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年收入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数。 四、村容村貌整洁优美。严格按规划建设,大力开展改路、改水、改厕工作,村内道路平整,村民饮用水源无污染,自来水普及率达90%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全县平均水平。卫生管理和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设施完善,环境整洁优美,村主要道路干净、整洁,村内河道、沟渠畅通无污染,主要村道两侧绿化,无毁田毁林现象发生。 五、科教文化事业繁荣。重视文体设施建设,积极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群众文化生活丰富多彩。重视农村教育事业,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率达100%,25岁以下青年受高中以上教育面达70%以上。积极开展青少年扫盲活动和农技培训,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六、社会稳定治安良好。民主与法制教育经常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村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法令,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坚决杜绝“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有效遏制“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火灾等责任事故,对“两劳”人员的帮教成效显著。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重视民事调解工作,民事纠纷少,无群体性越级上访。 七、必备条件。必须是县级卫生村和安全村,才有资格参加县级文明村的评选。 八、否决条件。近两年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行政村,取消其参加评选县级文明村的资格: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超计划生育;群众集体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发生重大刑事、安全事故案件;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的。 拟命名的县级文明村在公示期间,如有举报,一经查实,则取消评选资格。 已获得县级文明村称号的村发生以上问题,在发生问题(或发现问题)当年撤销其县级文明村称号。 第四章 文明村的评选和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村的评选范围:本县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原则上不参加文明村的评选。 第十二条 县级文明村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为一届。届满未被重新命名的,县级文明村荣誉称号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县级文明村由县委、县政府命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文明村的奖惩 第十四条 对文明村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取得的文明村荣誉称号,一经发现,立即撤销,收回文明村荣誉证书和牌匾,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文明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文明村由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管和乡镇党委政府协管相结合,日常管理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 第十七条 县级文明村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制定年度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文明村档案;总结推广文明村的创建经验;监督检查文明村开展活动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文明村质量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县文明委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准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村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十九条 文明单村在届期内悬挂由县委、县政府颁发的荣誉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届期满,未被重新命名的,不得对外悬挂文明村荣誉匾,由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收回。荣誉证书作为历史荣誉凭证由村留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桐庐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桐庐县文明村评审评分细则 (评审总分共100分,合格分为85分)
(此项内容满分为18分,合格分为15分,达不到评审标准酌情扣分)
(此项内容满分为12分,合格分为10分,达不到评审标准酌情扣分)
(此项内容满分为20分,合格分为17分,达不到评审标准酌情扣分)
(此项内容满分为24分,合格分为21分,达不到评审标准酌情扣分)
(此项内容满分为12分,合格分为10分,达不到评审标准酌情扣分)
(此项内容满分为14分,合格分为12分,达不到评审标准酌情扣分)
杭州市卫生村标准 (试行) 一、准入条件 1、获区、县(市)卫生村一年以上,在本地区能起表率作用。 2、行政村自来水普及率、卫生厕所普及率、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均达到当年平均水平。 3、村内环境保洁工作落实,设置数量足够的垃圾箱(筒),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时清运处理。 二、标准 1、有村爱卫会组织,有专人分管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和卫生管理制度,开展日常检查,工作措施得力。 2、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促进工作,设置宣传栏,根据工作重点,定期更换内容;组织健康讲座、卫生咨询等多种形式宣传活动;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 %,健康行为形成率达70%。 3、建有保洁队伍,保洁工作落实,村内环境整洁;村道硬化,空地绿化,无卫生死角;河道、水塘、沟渠无漂浮物和堆积垃圾,房前屋后杂物堆放整齐;合理设置密闭垃圾箱,落实垃圾清运人员,做到垃圾及时清运处理;家禽家畜圈养,无露天粪缸和简易棚厕,公共厕所水冲式,设施完善、专人管理、清洁卫生。 4、根据“四害”季节消长规律,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疏通沟渠、清除死角,控制“四害”孳生场所;普及村民科学除害知识,督促村民开展家庭除“四害”活动。 5、村内食品生产经营和理发等行业符合卫生要求;三年内末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和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率达到杭州市当年平均水平(参考值≥95%、85% )。 7、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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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桐庐县文明村建设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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