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新规4月1日起实行 |
http://www.tlnews.com.cn/2018年03月24日 08:13:56 |
医疗机构将为患者保存电子病历 不少于15年 4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新规规定,医疗机构将为患者保存电子病历不少于15年。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新规指出,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同时,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另外,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记者 叶 钽 单佳铭 通讯员 刘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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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电子病历新规4月1日起实行 |
作者: 网络编辑:殷卫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