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位被非机动车“鸠占鹊巢” |
http://www.tlnews.com.cn/2016年11月10日 09:16:53 |
交警部门:依交规可处罚50元 近日,有市民通过传媒热线64281890反映,在城区内不少道路上看到商铺前的公共停车泊位被人私自“占有”,或用凳子等物品摆放在停车泊位的中间,或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泊位内,导致机动车无法正常进行停放。如此一来,原本属于公共资源的停车位就丧失了原有的作用。那么,这样的情况可以被制止吗?遇此情况,想停车的市民该怎么办? 根据来电市民反映的情况,记者连日来在城区内进行走访,确实发现不少公共停车泊位被“私有化”或者挪作他用。 在县城桐君路上,靠近邮电路交叉口的位置,就有不少公共停车泊位上停放着电动自行车。“这里都是店铺,而且门面又低,停车位就在门口,要是车辆停放之后,基本就看不见门面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店铺老板吐着苦水,“我们也要做生意,可是店面都看不见了,还怎么做?” 当然,有些电动自行车是故意为之,有些则是市民的意识问题。“人行道这么窄,我就停车买个东西,更何况这里本来就是停车的,我停一下应该也不会有问题吧。”在走访中,记者遇到一位刚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停车泊位内的女士,对方表示自己的短时间停放并没有造成影响。 除了县城桐君路上的情况较为明显,在县城滨江路与迎春南路交叉口附近,滨江路上的几个公共停车位也成为电动自行车的“专用车位”,长期、大量被电动自行车“占用”。那么,这种现象该由哪个部门来监管,又会有怎样的处理呢? 随后,记者咨询了县交警大队,交警部门首先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机动车泊位内属于违法行为,按照交规相关条例,属于“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的行为,将处以50元的罚款。同时,这样的行为也属于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也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在日常执法中,交警部门有做出过相应处罚吗?“我们以教育劝导为主,因为不少现场发现情况后,非机动车车主很积极配合,立马就把车推走了。”县交警部门表示,非机动车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现象不算是新近发生的新现象,但确实是难以根治的老问题,教育处罚是一种方法,市民的意识提高也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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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公共停车位被非机动车“鸠占鹊巢” |
作者:记者 钱晶 通讯员 潘贤平 文/摄 网络编辑:卢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