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擅自篡改证据 妨碍民事诉讼被罚 |
http://www.tlnews.com.cn/2014年07月30日 07:46:08 |
日前,县人民法院横村法庭依法作出决定,对擅自篡改重要证据的违法行为人王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并接受处罚,当场交纳了罚款。 今年6月,县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证据审核过程中发现,一份由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中,“价值3000元”的内容字迹与前面内容有异,且这也有违公权力机关的常规做法。审理该案的法官当即传唤原告王某到庭接受调查,并向其释明了我国法律对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处罚的相关规定。摄于法律威严,王某对证明中添加“价值3000元”的内容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悔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属于篡改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认错态度较好,且未产生严重后果,承办法官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训诫,经相关程序,决定给予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的决定。 “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是为了还原事情的真相,而不是为了让一些人有利可图。”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希望广大群众在诉讼过程中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否则将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
原标题: 原告擅自篡改证据 妨碍民事诉讼被罚 |
作者:通讯员 王泽静 商进 记者 林琳 网络编辑:叶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