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食用油 “退一赔十” |
http://www.tlnews.com.cn/2012年07月19日 08:13:42 |
日前,县城的夏先生向县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中心反映,他在城区某超市购买福临门玉米油一桶,食用过程中,发现该玉米油在购买当天已经超过保质期,于是向超市提出退货,并且要求超市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超市方面表示难以接受。 夏先生说,他购买的是5升装的福临门新一代植物玉米油,售价95.2元,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10年12月12日,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据此推算该产品到2012年6月12日过期,而消费小票显示,该桶油是消费者于6月22日在超市购买的,另通过条形码查询,该桶油与消费小票显示信息相符,因此夏先生认为超市销售过期食用油。 工商人员调查之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考虑到本案中,超市的行为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其它损失,所以要求超市做退货处理,并按价款十倍赔偿消费者952元,超市方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做退一赔十处理。 12315中心提醒商家做好严格的进货查验制度的同时,加强货架管理,尽快在专门区域建立临近保质期产品货架,用以销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杜绝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仔细看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购买的食品新鲜安全。 |
原标题: 销售过期食用油 “退一赔十” |
作者:记者 王丽晓 通讯员 黄挺 网络编辑:殷卫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