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三轮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经营行为的联合告示 |
| http://www.tlnews.com.cn/2026年05月19日 09:11:03 |
| 各电动自行车、三轮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经营者、广大消费者: 为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三轮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辖区电动自行车、三轮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经营行为有关要求联合告示如下: 一、严把销售源头关口。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禁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无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国家标准、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三轮摩托车。 二、严禁虚假违法宣传。各经营单位务必规范经营宣传行为,对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的低速电动车,一律不得宣传“可登记上牌、可合法上路、无需驾驶证、老年人可随意驾驶”等内容,不得作出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购车;不得以“老年代步车、休闲观光车、场内作业车”等名义,变相诱导消费者购买非目录内车辆上公共道路行驶。 三、履行告知提醒义务。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须主动、如实向消费者告知车辆产品属性、上牌上路政策、驾驶资质要求及道路通行风险,不得隐瞒关键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四、强化联合监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法销售非标车辆、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驾驶非标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请各经营单位严格遵守本告示要求,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571-64212345 特此告示。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桐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0二六年五月 |
| 原标题: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三轮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经营行为的联合告示 |
| 作者: 网络编辑:俞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