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网捕鸟?非法猎捕红线不容触碰 |
http://www.tlnews.com.cn/2025年05月16日 09:30:24 小桐说法 |
鸟类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对维持生态平衡起着关键作用。但近年来,张网捕鸟这类非法行径时有发生,不仅让鸟儿失去自由,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下面,通过一起发生在桐庐县的真实案例,深入了解张网捕鸟行为及其背后的危害。 【案件情况】 2024年9月10日,戴某为防止鸟类偷吃自己种植的水稻田里的稻谷,在水稻田边利用竹竿架设了一副捕鸟网。当日16时,桐庐县林业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被网捕的5只鸟并已死亡。根据杭州桐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鸟类种类及生态价值鉴定意见书》(桐君技鉴[2024]99号)显示:1.捕获的鸟类种类和数量分别为普通翠鸟1只、麻雀1只、灰纹鹟1只、乌鸫1只、白鹡鸰1只;2.捕获的鸟类保护等级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三有”保护动物);3.捕获的鸟类基准价值为普通翠鸟每只500元、麻雀每只300元、灰纹鹟每只300元、乌鸫每只500元、白鹡鸰每只300元,涉案价值共计1900元。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桐政发〔2023〕68号)显示,当事人狩猎区域和狩猎时间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的网具为禁用工具。 2024年9月11日,桐庐县林业水利局对当事人的猎获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林防〔2023〕23号)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贰仟元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林防〔2023〕23号)明确,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下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标题: 张网捕鸟?非法猎捕红线不容触碰 |
作者: 网络编辑:俞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