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场“滑”出侵权纠纷,责任谁来担? |
http://www.tlnews.com.cn/2025年01月15日 08:27:22 |
又是一年冰雪季,滑雪运动是时下热门选择。然而,由于此类运动专业性、技术性强,存在一定危险性,每年因此引发的事故不在少数。雪道上“追尾”撞伤他人谁来担责?滑雪摔伤送医不及时,责任怎么划分?针对此类问题,延庆区人民法院近期对外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给广大滑雪爱好者和经营管理者送上“滑雪法律攻略”。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4日,林某在某国际滑雪度假区滑雪场滑雪,当日下午13时29分许,林某在雪道下行方向右侧滑行时,王某从林某侧后方以较快速度回转变向,由左向右以弧形的形状滑行至雪道右侧并撞向林某,致林某受伤、雪具损坏。 事故发生后,林某先后前往某县人民医院、某医院治疗,某县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载明“扼要病情及诊断:滑雪时被撞伤后3小时,左侧下眼睑浮肿,轻度脑震荡。治疗建议:建议冰敷消肿,避免剧烈活动及情绪激动,注意休息,如有不适,随时复查CT,随诊”。某医院对林某的诊断为脑震荡,皮肤挫伤、外伤等。事发后,林某作为商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由某保险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9752.08元。经核算,林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10953.57元;2.交通费1317元;3.误工费2500元;4.住宿费及伙食费损失23040.82元。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裁判】 本案中,林某自愿参加滑雪运动,而滑雪运动是一项具有专业性、技巧性、危险性的活动,故本案适用自甘风险条款,而认定王某是否应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责任需要判断王某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林某在雪道下行方向右侧滑行时,王某从林某侧后方以较快速度回转变向,由左向右以弧形的形状滑行至雪道右侧,并以极快的速度侵入林某所在雪道,撞向林某,致林某受伤,可以认定王某存在重大过失,应对林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说法】 一、滑雪参与者自身应当尽到注意义务 滑雪者对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滑雪是一项极具危险性的娱乐活动,滑雪者在滑雪前要购买保险,滑雪时佩戴好护具,选择适合自己的雪道,循序渐进,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滑行,在运动时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变化,根据自己的能力选取训练场地,滑行过程中采取合理避让措施,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如果在滑雪时相撞,应尽量当场保存基本证据,或申请调取滑雪场的监控视频,以便明确双方责任划分。 同时,滑雪者还应当增强对“自甘风险”行为的基本预判。只有滑雪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免责。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运动中要对运动的危险性进行充分预判,并对自身人身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以最大程度避免人身损害。 二、滑雪场应当履行安保义务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滑雪场作为滑雪活动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保障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如滑雪场应控制雪道的人流量,降低或避免游客在滑雪时潜在的风险。滑雪场履行义务不达标产生的安全隐患和漏洞,可能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对滑雪者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滑雪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滑雪场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延之有法微信公众号 记者 金轶润 整理 图片来自网络) |
原标题: 滑雪场“滑”出侵权纠纷,责任谁来担? |
作者: 网络编辑:郑建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