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的教训”:滑雪者切记佩戴头盔 |
http://www.tlnews.com.cn/2023年12月28日 09:02:36 |
案情简介:滑雪受伤谁之责 李某在搭乘索道前往中高级雪道的途中,被突然脱落的牵引钢丝绳砸中头部。在滑雪场医务室,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基础冰敷处理。随后,李某被送至滑雪场附近的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李某头部损伤、头皮血肿。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滑雪场经营者冰清公司赔偿其医疗费5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院认定:双方都有过错 冰清公司辩称,同意赔偿李某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滑雪场已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各种安全提示,也在营业时间内不断地进行安全提示广播,对滑雪者已尽安全告知义务。李某受伤后经工作人员发现、第一时间送至医务室进行紧急处理,滑雪场已提供了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滑雪运动本身存在的危险性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搭乘索道前往中高级雪道的途中,被突然脱落的牵引钢丝绳砸中头部造成身体损害,冰清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李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冰清公司在滑雪场张贴有“滑雪者须知”,其中写明滑雪者在滑雪时需穿滑雪服,佩戴滑雪手套等护具。滑雪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李某作为滑雪爱好者多次在此滑雪场中高级雪道滑雪,其理应知晓滑雪的危险性,应在包括搭乘索道上雪道在内的整个滑雪过程佩戴包括滑雪头盔在内的护具。事发时其未佩戴滑雪头盔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这次事故中滑雪场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认定,就此次事故中的损失李某自身承担20%责任,冰清公司承担8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冰清公司赔偿李佳佳医疗费486.16元、交通费160元。 法官说法:滑雪场和滑雪者都应尽到安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滑雪场索道的牵引钢丝脱落砸伤李某,冰清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某作为滑雪爱好者,理应知晓滑雪的危险性,却未佩戴头盔,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记者 汪晓池 整理) |
原标题: “雪的教训”:滑雪者切记佩戴头盔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