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赔偿起纠纷,法院会怎样判? |
http://www.tlnews.com.cn/2023年12月28日 08:52:35 |
县法院立案庭助理法官 何秋 离职赔偿起纠纷,法院会怎样判? 【案例解析】 2021年7月,杭州某科技公司与严某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之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杭州某科技公司一次性向严某支付各项补偿共计57974.65元人民币,该补偿包括双方因建立劳动关系而产生或将要产生的,以及杭州某科技公司应向严某支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补偿。 《协议书》签订后,杭州某科技公司依约向严某支付补偿款项,但严某未履行协议书内容,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杭州某科技公司因此补缴公积金30311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的约定,杭州某科技公司支付给严某的补偿款57974.65元中包括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补偿。但因严某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导致杭州某科技公司另行为严某补缴了住房公积金30311元。针对严某既取得了协议约定的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补偿,又取得了超出协议约定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款30311元的这一情况,法院对杭州某科技公司要求严某返还住房公积金补缴款3031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杭州某科技公司与严某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虽然约定“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机构对甲方进行投诉或举报”,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可见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本案中严某因杭州某科技公司未给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是其行使作为职工的法定权利。《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严某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机构对杭州某科技公司进行投诉或举报的条款,即视同要求严某放弃其法定权利,也相当于通过双方的约定杭州某科技公司就可以不为严某缴纳公积金,该条款属于无效。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本案中,杭州某科技公司与严某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中,除“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机构对甲方进行投诉或举报”条款外,其余条款并不存在无效情形,严某仍应按照协议履行。故本案中,严某在杭州某科技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应当退还补偿款中属于公积金的部分。 |
原标题: 离职赔偿起纠纷,法院会怎样判?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