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不可“玩火自焚” |
http://www.tlnews.com.cn/ 2016年11月26日 09:19:17 星期六 |
本期“以案说法”,挑选了较为有趣味的仿真枪犯罪案例。案例中的吴某以自己的“爱好”为先,在明知触犯法律的情况下,依旧我行我素,最终玩火自焚,触犯刑法,将面临牢狱之灾。 古语有云,玩物丧志。常用来指醉心于玩赏某些事物或迷恋于某些事情,就会丧失积极进取的志气,而将此进行到极致时,就会变成玩火自焚的典型教材。有兴趣、有爱好,是件悦己之事,但是当爱好与法律发生碰撞,我们当然要坚持原则,义无反顾站在法律一边,远离这些不当“爱好”,这是对自己的约束,更是对家人和社会的负责。 正如吴某的妻子,一而再、再而三进行劝导,但是劝导的效果并不理想,反而让吴某更有“激情”,背着家人、违背法律组装枪支。从中,我们也不难看出,吴某已经掉入了“爱好”的陷阱,只体验到了爱好带来的乐趣,而没有察觉到不当“爱好”背后的黑暗。 如此案例,足以让世人警醒,自律的可贵、懂法的重要,玩火自焚必将让违反法律者自食恶果,让家人伤心难过。当然,从这一案例中我们也看到了普法的重要性以及暴露出来的监管空白,相关单位可以做的还有很多。例如,普法教育时可否增加内容,针对特定人群进行特定法律的宣传、教育,面对违法销售的情况,是否可以追溯根源,从源头上从严、高压管理、打击,让法律红线更加明显,树立起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 |
原标题: 切不可“玩火自焚” |
作者:钱 晶 网络编辑:俞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