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 |
http://www.tlnews.com.cn/ 2014年11月25日 08:50:32 星期二 |
据11月21日南海网消息,原来两人是在同一个单位的同事,阿俊(化名)离职后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谩骂阿虹(化名)。阿虹深受打击将阿俊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原来是某公司的同事,2014年7月被告阿俊离职后,因工作期间对原告阿虹心怀不满,2014年8月8日阿俊在微信同事、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涉案帖称“人至贱则无敌……傻逼阿虹!!!”原告阿虹认为名誉上受到损害,精神上受到打击,被告阿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被告不仅被判道歉,更承担赔偿义务,无疑,这起案件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也起到了警示作用。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也有了更多的思考。 当前,网络飞速发展,各种互动手段不断更迭和发展,公共表达更加自由。譬如微信朋友圈,人们运用广泛,各种言论表达自由,但与此同时,表达的随意性也开始泛滥,各种吐槽谩骂频现,微信朋友圈俨然成了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谩骂、谣言泛滥,给更多人带来困扰。 从海口微信朋友圈谩骂案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出于个人怨愤对原告肆意辱骂,全然把微信朋友圈当作了私人空间,毫无意识到这种行为已然触犯法律,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这是一种缺乏法律常识的表现,也反映出其对法治的藐视,是值得警惕的一种倾向。 正如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所说,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这是法律常识,是人人都应该敬畏和恪守的社会规范。法院对被告的裁决,无疑是对藐视法律者的震慑,更是对法律的一种宣示:没有法外之地,谁都不能无视法律的存在,谁也不能随心所欲。 透过这起案件,我们也期望可以起到积极的示范效果,让更多人敬畏法律,在公共生活里学会考虑违反法律的后果,学会考虑他人的权利和自己权利的边界,学会恪守起码的社会规范,从而在公共生活里更多地尊重他人、敬畏法律,让我们在法治之下拥有和谐的生存环境,不再充斥谩骂和暴力。 @阿曼达:文明上网需自律,我们应该号召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以积极态度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同时,承担起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Soudan:对于每个网友来说,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持网络的纯洁,保持一个健康向上的网络世界,每次看到网友们的负面情绪,连带着自己的情绪都降低了。朋友圈,还是只留自己朋友就好。 |
原标题: 微信朋友圈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 |
作者: 网络编辑:丁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