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露天秸秆禁烧告知书 |
http://www.tlnews.com.cn/2024年04月11日 08:48:42 |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去年以来,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已明令禁止在县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不仅会污染空气环境、引发山林火灾,产生的颗粒物会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所形成的烟霾也会影响正常的交通运行,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严重隐患。露天焚烧秸秆是一种违法行为,为切实保障空气质量和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县委农办、县美丽办倡导全体市民朋友,从即刻起,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做到以下要求: 1.争做秸秆禁烧的践行者。做到不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水稻、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秸秆和草木灰、树枝落叶以及垃圾等各种产生烟尘的易燃物。 2.争做秸秆禁烧的宣传者。充分认识秸秆焚烧的隐患和危害,认真做好家人、亲朋、左邻右舍的宣传引导工作,主动劝阻其他村民焚烧秸秆的行为。 3.争做秸秆禁烧的守法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仅自己做到“不点一把火、不冒一处烟”,还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劝阻和灭火工作。 4.争做秸秆回收的示范者。做到不向沟渠、溪河、道路等地方乱抛、乱堆秸秆,自觉做好“秸秆换肥”等工作,配合村镇及时做好秸秆收集、清运等收储工作。 保护生态环境和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是全体公民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县相关执法部门将对不听劝阻、随意焚烧的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造成山林火灾等严重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故意殴打、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市民朋友们,禁止秸秆焚烧工作需要您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让我们一起携手共建空气清新、绿色美丽的家园! 中共桐庐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桐庐县美丽桐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
原标题: 桐庐县露天秸秆禁烧告知书 |
作者: 网络编辑:郑建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