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http://www.tlnews.com.cn/2024年04月10日 08:45:06 |
县人民法院审管办法官助理 陈娇娇: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春茶瑶草碧,花笺茗碗香。近日,随着气温的逐渐升高,茶树吐露新芽,各地的茶山茶园也都已经进入采摘旺季,茶农们陆续投入到春茶的采摘中。但由于采摘工作具有季节性和阶段性,所以大部分采茶人员都是茶园主雇佣的“零工”,由此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 去年4月,李某某经人介绍前往某茶园采摘茶叶,雇佣期为一周。李某某在该茶园采摘茶叶时,因道路崎岖不平而摔倒受伤。受伤后,李某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时间共15天。后李某某就受伤事宜多次向茶园所属企业某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考虑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同时因为案件事实清楚,承办法官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茶园所属企业某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一次性支付李某某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用工需求的不断增长,劳务关系日益普遍。个人间的劳务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案件中,不仅需要考量接受劳务一方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也要考量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综合认定赔偿责任。因此,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危险性工作时要提高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而接受劳务者则要承担起必要的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 |
原标题: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作者: 网络编辑:郑建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