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副庭长许佳瑞: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
http://www.tlnews.com.cn/2024年01月31日 09:01:35 |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虚拟财产也从部分游戏群体逐渐扩张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虽然是框架性原则性的,但是系首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赋予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明确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为虚拟财产的交易、分割、继承等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弥补了在这一领域的空白。 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呢?目前,虚拟财产尚无法定概念。通常来说,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包括虚拟网络本身及依附于网络存在的虚拟财产。后者可分为以下几类:其一为网络游戏及网络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游戏中的账号及与之相绑定的游戏世界的“货币”“装备”“宠物”以及网络虚拟社区中的账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其二为具有社交功能或其他功能且能够进行一定交易价值的QQ号码、电子信箱、淘宝店铺等;其三为具有网络虚拟财产性质,但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其他网络虚拟财产。 实务中常遇到的涉虚拟财产的类型主要有因游戏账号、装备引发的纠纷,离婚中要求分割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可否继承等问题。一般来说,虚拟财产可参照物质财产的保护方式,兼顾其虚拟特性,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去综合判断。如在一起因游戏账号购买引发的纠纷中,游戏玩家高某向李某以33000元高价购买一套游戏账号及相应装备,后该游戏账号及相应装备被原注册人通过账号找回方式寻回,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涉案虚拟财产达成了买卖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在转让交易后被账号原持有人找回,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该虚拟财产,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故双方合同应予以解除,被告返回原告购买装备的款项33000元。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已是一句老生常谈,但对互联网的虚拟财产的保护探索才刚刚起步,无论是虚拟财产还是传统财产,均同等受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交易更应遵循诚信原则,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
原标题: 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副庭长许佳瑞: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
作者: 网络编辑:俞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