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想静静,就从五楼扔了个酒瓶…… |
http://www.tlnews.com.cn/2024年01月22日 08:41:44 |
近日,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高空抛物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顾 租住在桐庐县分水镇狮子山某5楼租房的张某某因不满楼下商贩喇叭声吵闹影响其休息,故意从租房阳台向楼下扔出一个玻璃材质的空啤酒瓶,落在对面楼下小店边上的三岔路口,险些砸到正站在此处聊天的路人刘某某,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物损失,后刘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查获后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桐庐县域内首起高空抛物案件,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在全面审查案件后,组织当事人、辩护人、公安机关、听证员在分水检察室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并播放了现场勘查视频,与会的三名听证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当事人从10多米的高空把啤酒瓶砸下来,还是有危险的紧迫性的,我认为构成情节严重。” “因为商贩影响休息,心情不好可以理解,但是当事人行为太过偏激。高空抛物不能仅仅以结果定性,希望检察机关能借此机会加强普法,提升市民的公民素养和法律意识” “首先当事人在主观上扔玻璃瓶是故意的,然后客观上来讲,事发地点楼层较高,又在三岔路口,刚好是吃饭时间,人员流动较大,易碎啤酒瓶从高10多米处抛下,潜在的危险非常大,难以预料,我觉得应该要处罚。幸运的是本案未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希望司法机关能够惩罚教育相结合,在量刑上从轻考虑,同时期望张某某本人能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 三名听证员一致认为高空抛物危险隐患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5月17日,县检察院在充分考虑听证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对张某某高空抛物案件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来”。近年来,各种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事件屡屡发生,高空抛物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高空抛物罪”正式纳入刑法,这标志着高空抛物行为进入到民刑共治时代,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拒绝高空抛物,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营造和谐、平安的居住环境从我做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记者 徐文静 通讯员 桐检 漫画来源于网络) |
原标题: 他想静静,就从五楼扔了个酒瓶…… |
作者: 网络编辑:俞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