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借款合同中“别有洞天”的格式条款 |
http://www.tlnews.com.cn/2023年10月31日 08:31:41 |
县法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法官助理曹操乾: 贷款公司借款合同中“别有洞天”的格式条款 【案例分析】 2018年,周某与某贷款公司在线签订一份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万元,期限24个月,执行贷款年化综合实际利率为13.1%,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周某已还第1至23期的贷款本息共18.1万元。在偿还第24期本息时,周某发现涉案合同是事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某贷款公司并未与其协商修改条款,而合同约定的等额本息计算方式是以初始贷款本金作为基数计算每期还款金额,不符合等额本息的通常计算方式,导致其多还款。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贷款公司退回多收利息10197元。 【法院判决】 涉案贷款合同明文规定的贷款年化利率是13.1%,同时采用格式条款规定每期还款利息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数来计算,此规定改变了等额本息每期利息应按期初剩余本金计算的通常计算方式,年化利率近23.4%,导致实际贷款利率严重高于合同明示贷款利率,加重了借款人的还款负担。判决某贷款公司向周某返还多收款项10089.9元。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贷款人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借款人注意关于利率、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方式等与借款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但贷款人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采用合理方式向周某提示或者说明实际利率、还款方式等,应当认为双方就该格式条款未达成合意,借款人贷款公司无权据此收取利息。 在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须仔细了解借款本金、实际利率、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方式以及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与自身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对格式条款应加强甄别是否有加重自身责任和排除自身权利的情形。金融机构也应当遵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与各方共同维护绿色的金融秩序。 |
原标题: 贷款公司借款合同中“别有洞天”的格式条款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