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违停那点事 |
http://www.tlnews.com.cn/2023年10月31日 08:30:57 |
案例一:我停在“人行道”外面,也要处罚吗? 2022年8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三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路某号人行道未按规定停放,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决定处以150元的罚款。张三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认为自己停放车辆于小区商铺通道与外面人行道交接处,非人行道违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府法函[2009]99号《对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如何对城市人行道界定的请示〉的复函》中,“城市人行道”包括:(1)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2)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3)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2010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宁波市政府<关于商请明确城市人行道范围的函>》的复函中,“城市人行道”包括:(1)按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的人行道;(2)未与人行道统计设计,但属于建筑后退城市生活性道路的空间;(3)虽属业主管辖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地方;(4)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根据上述函件体现的精神,城市范围内主要供不特定行人通行的场所,均应当认定为城市人行道。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案涉违法停车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二:我就停了几分钟,也要处罚吗? 2023年5月,李四在某路段人行道上违法停车且本人未在现场,县综合执法人员查处后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后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四认为自己当时为了去超市买东西,找了个角落临时停放车辆,只停了几分钟,就被贴了罚单,对此行政处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人行道(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是绝对禁止停车区域,本案中,驾驶员不在现场,因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纠正,虽然违停几分钟,客观上减少了行人通行的空间,交通秩序无法得到及时维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施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县司法局供稿) |
原标题: 人行道违停那点事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