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新规实施 购车可少交税? |
http://www.tlnews.com.cn/ 2015年03月17日 08:58:51 星期二 |
县国税局:车辆计税还得仔细了解新规 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2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有一个多月了。与原先的购置税征收办法相比,新《办法》在购置税核算上给予了经销商更多的话语权,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将作为核定购置税的重要依据。那么,新《办法》的实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消费者对此又有什么反映呢? 消费者: 购车按发票额缴税? 日前,市民方先生在杭州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24.9万的新车,在购买时,4S店给他优惠了5万元现金,但在国税窗口办理车辆购置税时却碰到了疑问。 “不是说在今年2月实施的新《办法》中,增加了以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也就是购车发票价格作为核定依据,可窗口为何还是按厂家指导价格作为核定依据。”方先生提出,在办理缴税时,窗口工作人员还是按照厂家指导价格29.9万来进行核算,这样一来,比以购车发票核定高了2千多元的税收,他觉得这样很不合理。 无独有偶,市民周先生准备在近期购买一款新车。多方比较后,他看中了一款新上市的车型,店家答应给他优惠1万元。“那按照新《办法》,那我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就可以按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了?”当得知目前已实施新《办法》时,周先生高兴不已,他说,这是不是就意味着,买车的价格越便宜,那么购置税也将越低? “只要将成交价格做低就可以少交税。”最近一段时间,这种说法在消费者中引起了热议,很多准备购车的消费者像周先生一样兴奋,以为找到了合理避税的办法。 国税局:按发票价少交钱是误解 车辆实际成交价格能完全成为纳税凭证吗?记者走访了县国税局车辆购置税窗口。“按发票价征收购置税可少交钱,这种说法其实是市民对新政的误解”。”窗口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纳税人在购买车辆后即会有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简单的说是发票不含税价。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最低计税价格。而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申报计税价格和最低计税价格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来核定,也就是说,大部分消费者缴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会通过系统直接核定计税价格。 新《办法》明确规定,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但是,这里所指的生产企业是指国内机动车整车生产企业,经销商是指进口车国内一级总代理且有资格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采集的经销商,而不是通常理解的汽车4S店,所以车购税并不是都按照购车发票的票面价格计税。 “不少车主在办理业务时,就拿着发票询问车购税新规定的情况。但是很遗憾,只有极少数车主的车辆是属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价的新车,按照发票价格计税,算是享受到了新政优惠。”该名工作人员表示,能够享受新政优惠的车辆,主要是那些刚刚上市的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还未来得及核价的新车,可以按照发票价格计税。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能提供有效价格证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就是说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价格明显偏低,可以不以发票价格为准,重新核定车辆的计税价格。 同时,消费者能提供“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可以按照发票价格计税。一般包括,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等。而汽车4S店促销、打折等优惠都不能成为“少交钱”的正当理由。而且如果故意少开发票的话,就属于偷税行为。 县国税局提醒购车族,一定要将相关规定理解透彻,以免误读购置税相关细则走进购车纳税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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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叶 晶/文 吴 图/图 网络编辑:卢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