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给员工缴社保 法院依法执行保权益 |
http://www.tlnews.com.cn/ 2014年04月02日 08:01:05 星期三 |
近日,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某服务公司员工起诉该公司要求补缴在其工作期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案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11月起,刘某进入某服务公司工作,而公司却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1月,刘某上班期间不慎受伤,公司以刘某身体不适合继续工作为由让他回家休息,之后在2013年1月将他辞退。后经刘某在县社险办查询得知,公司并未在其工作期间按照规定为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为此,刘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刘某不服,依法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刘某与公司自2008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刘某补缴2008年11月起至2013年1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补缴金额、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确定),刘某应负担部分由其自行缴纳。判决生效后,公司并仍没有及时为刘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遂刘某向县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此类案件属于关乎百姓生活的涉民生类案件,县法院一直对该类案件予以高度重视。在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在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账户名下有大额存款。执行人员立即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依法对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将执行结果回告了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刘某对执行人员高效的执行连声赞扬。与此同时,刘某也已准备好了自行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在扣划款到账后,执行人员陪同刘某一起到县社险办补缴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此案得以圆满执结。 |
原标题: 公司未给员工缴社保 法院依法执行保权益 |
作者:通讯员 吴肇武 记者 林琳 网络编辑:俞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