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螳螂”诈骗钱财 “黄雀”占为己有 |
http://www.tlnews.com.cn/ 2017年04月06日 08:55:39 星期四 |
这场“局中局”被一一破解 网络诈骗某公司资金二十余万元,喜滋滋收钱时,却发现少了好几万元,而这笔钱却在第一时间被“黄雀”取走。这样离奇的剧情让人有了十足的好奇心。 日前,这伙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已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就连那只离奇出现的“黄雀”,也难逃法网,被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网络诈骗 公司资深会计也中招 2016年10月下旬,桐庐一家材料公司的会计接到一个自称是XX塑料公司业务员电话,表示之前和材料公司罗经理达成一笔项目事宜,业务款已打到公司账户,要求会计及时检查到账情况。同时,业务员又通过QQ将银行汇款电子凭条发给会计。 不一会儿,署名为罗某(即材料公司罗经理全名)的QQ临时将消息发给会计,要求会计及时查收XX塑料公司业务款。在交代会计工作上的相关事宜后,“罗某”又发消息给会计,急需23万钱款购买材料。这下,会计不假思索,连忙根据“罗经理”提供的卡号划账到对方账户。 不一会儿,真正的罗经理从办公室走了出来,却不再提汇款事宜。会计感到疑惑,连忙问汇款事宜,两头一对质,这才知道自己遭遇了网络诈骗,罗经理根本没有与之进行网上联络,交代任何汇款事宜,众人遂报警。 随后,经公安部门侦查发现,2016年10月,广西人谢某伙同廖某等三人,合伙在广西宾阳周边的一个废弃平房里进行网上诈骗的违法行为。通过网络查询公司相关注册信息实施诈骗行为,桐庐这家材料公司一应信息齐全,容易掌握。遂由谢某冒充相关业务人员,给公司客服打电话,取得公司会计QQ联系方式与信任,从会计处诈骗二十余万金额。 收网取钱 部分诈骗钱财不翼而飞 原以为,这笔钱准是落入了“骗子”的口袋,可万万没想到,居然还有“黄雀在后”,故事远远没有结束。 这家材料公司将二十余万人民币划入谢某指定的银行卡后,谢某立即将这笔钱分成多笔金额转到从网络购买的十余张银行里,并由廖某等人,分别到不同的网点支取。二十余万人民币取走了十八万,剩下2万的银行卡莫名故障,无法支取。 后公安立案侦查,发现这两万,被广东一个叫阿强的青年小伙取走了。 2016年9月,阿强受朋友“指点”,一些商家需要用银行卡刷网络信誉,提高网店人气,可以用卖银行卡的方式赚钱。囊中羞涩的阿强,用自己的身份证到广东各大银行办理了多张存储卡,并将储蓄卡绑定了朋友提供的多张手机卡。 在办理最后一张工商银行卡时,缺少一张对应的手机卡,阿强遂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后这张绑定自己手机号码的银行卡,几经转手,到了谢某这个诈骗团伙手中,又恰巧由谢某从桐庐材料公司诈骗所得,其中的2万余元转账到了这张银行卡。阿强由短信得知,自己名字做的卡内有2万钱财,立马到银行挂失补办银行卡、重置密码,将钱取走。 日前,谢某、廖某等4人因涉嫌诈骗,已被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正在审查起诉阶段。阿强涉嫌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点评】 不管是网络诈骗的谢某等四人,还是一时贪念的阿强,触犯法律,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谢某、廖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网络诈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具有社会危险性,已被我院批准逮捕。 有人提出,阿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阿强将本人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根据现有证据,其并未参与诈骗罗经理所在公司的犯罪,其后罗经理被骗的部分赃款转移至阿强的工商银行卡内,系诈骗人员转移赃款,对阿强来说,卡内的赃款最多是一种不当得利,故阿强的行为不应该认为是犯罪。 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首先,阿强将卡内资金取出后用于个人开支,其主观非法占用目的明显;其次,阿强补办银行卡、重置密码等行为,将原本由他人占有和控制的诈骗款转为自己控制,并使用微信转账等方式将卡内2万余元支取使用,其行为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第三,诈骗分子将赃款转入阿强银行卡内,并非将钱交由其保管,而是用于转移赃款,如果不出现这个意外,则赃款必然被诈骗份子所得,阿强盗窃的对象也可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 综合以上三点,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阿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阿强已被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
原标题: “螳螂”诈骗钱财 “黄雀”占为己有 |
作者:记者 钱 晶 通讯员 桐 检/文 漫画 吴 图/作 网络编辑:卢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