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解读 |
http://www.tlnews.com.cn/2024年03月15日 08:45:16 |
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学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前所未有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文物工作先后作出170多次指示批示,亲自调研考察100多个历史文化遗产,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共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出境进境、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文物遗产法律体系 据统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公布的文物法律、法规、规章已近百件,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文物法律框架体系已初步形成,文物保护事业已步入法制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1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是我国文化类的第一部大法。 1991年,针对文物保护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文物法进行了修改。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2007年、2013年、2017年又经过三次修订。2023年10月25日,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全文在全国人大网站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24年要修改文物保护法。 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8年11月,省人大通过,1997年进行了修改。2005年11月通过,2006年1月1日施行,2014年12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时,1999年7月省人大通过公布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废止。 《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1999年12月省人大通过,2000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公布。 二、文物的涵义与价值 什么是文物 文物的价值:文物是一种特殊的“文献”,随时光流逝,物品的实质性、物质性的功能及装饰功能逐步隐去,而其精神性、文化性显现出来,故而物成了“文物”,它向人们倾诉那个时代的“信息”,我们可以以窥见豹,这就是文物在当今的主要价值所在。 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不断总结、积累、传承自身文化的历史,而文物就是人类历史的实物佐证。 古代的东西不一定都有文物价值,我们既要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又要反对“凡古皆保”的观点,要有选择、有重点地保护有文物价值的古代遗存。列入国家保护的文物必须是具有文物价值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古代遗存。 文物特征:文化性、历史性、价值性。 三、我国的文物保护体系 1.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 (1)设立文物保护机构,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政府与部门、属地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将文物安全纳入地方党政相关考核评价体系。 (2)文物工作“五纳入” 各地、各部门要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3)开展“四有”工作: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护范围、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作出标志说明:在文物保护单位的显要位置树立保护标志碑,注明该文保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日期、树立机关等。 建立记录档案:建立文物本身记录及有关文献史料为内容的档案。形式上有文字、测绘、摄影、拓片、标本等信息载体。 划定必要保护范围(包括建设控制地带)。省条例中对其划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处理好建设与保护的关系,避免建设性破坏。 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2.文物保护的原则和理念 (1)“二十二字” 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 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其中,“保护第一”是前提,“加强管理”是保障,“挖掘价值”是基础,“有效利用”是路径,“让文物活起来”是目标。 (2)采用科学的保护手段:日常管理、执法管理、文保工程、安全巡查、前置审批、批后监管、安全监测、科技保护等。 (3)坚持不改变原状原则 不改变文物原状是实施文物保护的总原则,也是文物保护的最基本、基础的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4)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考古工作:考古调查、考古勘探、考古发掘。 |
原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解读 |
作者:记者 陈艺琨 整理 网络编辑:俞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