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我县进入禁渔期为期4个月 |
http://www.tlnews.com.cn/2024年03月01日 08:39:19 |
为逐步恢复和增加富春江渔业资源,保护鱼类的天然繁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提升桐庐城市品质,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近日,我县发布了《关于实施2024年度禁渔制度的通告》,明确从3月1日起,我县进入禁渔期,为期4个月。 《通告》明确了禁渔时间、禁渔水域、禁止行为、禁渔期内渔业船舶的管理以及对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等,详情请看下方《通告》。 关于实施2024年度禁渔制度的通告 为逐步恢复和增加富春江渔业资源,保护鱼类的天然繁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提升桐庐城市品质,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以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精神,特发布本通告。 一、禁渔时间:2024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二、禁渔水域:富春江桐庐段,东起江南镇窄溪村西至富春江镇沙湾村;分水江流域;富春江上游库区(桐庐水域)。 三、禁止行为:除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四、禁渔期内渔业船舶的管理: 1.桐庐县所有渔业船舶停止捕捞,按指定地点分组就近集中停泊,停泊点渔船停泊情况由县畜牧农机渔业发展中心登记。 2.渔业船舶在禁渔期间的一切事宜由渔船所有人自行管理,若发生渔业船舶非法捕捞情况,将依照渔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五、法律责任:对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本通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3日 |
原标题: 3月1日起我县进入禁渔期为期4个月 |
作者:记者 王珊婷 网络编辑:俞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