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裴莹莹: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
http://www.tlnews.com.cn/2025年02月18日 09:37:38 |
小王租住在房东老陈的房屋中,该房屋年久失修,屋中的下水管道漏水,严重影响到小王生活和居住。为此,小王多次要求房东老陈维修下水管道,老陈却借口推辞。那么小王可以自行维修吗?若是自行维修,维修的费用由谁承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小王租住在老陈的房屋中,因老陈未尽维修义务,导致该房屋下水管道漏水。对此,小王可以自行维修,且维修费用由房东老陈承担。 |
原标题: 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裴莹莹: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
作者: 网络编辑:俞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