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桐庐县消防产品违法案例的公告 |
http://www.tlnews.com.cn/2023年03月30日 09:07:5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同时,《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现将我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桐庐金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灭火器和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2022年11月14日,桐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庐金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灭火器和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灭火器4只,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0日,在2022年杭州市消防、危包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威能”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规格:MFZ/ABC2)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型号规格:M-ZFZD-E5W3002)进行抽样检验。经浙江中质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威能”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规格:MFZ/ABC2)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型号规格:M-ZFZD-E5W30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分别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和《GB 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022年8月19日,桐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杭州市局交办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不合格灭火器4只。经查明,2021年11月5日,当事人以30元/只的价格从浙江杭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购进了“威能”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0只,购进金额600元,以45元/只的价格置于店内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灭火器16只,未销售4只,以上货值金额共计900元,违法所得240元。2022年3月8日,当事人以17元/只的价格从广东敏华电器有限公司采购了规格型号:M-ZFZD-E5W3002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60套,购进金额1020元,以35元/只的价格置于店内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消防应急照明灯具60套,以上货值金额共计2100元,违法所得10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桐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是重要的公共安全类产品,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主要器材装备,消防产品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预防火灾的效果和灭火救援的成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在购买消防产品时,要及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广大市民也要提高消防产品辨别意识,共同关注、支持、参与消防产品整治行动,共同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消防救援机构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排查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桐庐县消防救援大队 桐庐县市场监管局 2023年3月29日 |
原标题: 关于公布桐庐县消防产品违法案例的公告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