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
http://www.tlnews.com.cn/2021年06月08日 09:01:30 |
(桐庐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县人民政府: 桐庐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自2020年1月10日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以来,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决定》要求,制定出台《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配套细则,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呈现管理机制更加完善、用地保障更加多元、机构改革更加深入、村庄规划更加合理、村级自治更加彰显的良好态势。但是与基层干部群众的期盼与需求相比,农村村民建房工作在用地保障、审批管理、政策宣传、指导服务、执法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深化。为此,会议提出如下意见: 1.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县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相关部委、省市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以及机构改革有关精神,尽快理顺部门职责,按要求做好职能划转、人员转隶、业务培训责任落实。做好机构改革后续过渡工作,明确过渡期县级相关部门职责,指定或要求各乡镇(街道)明确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办室,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工作无缝衔接。引导村级组织认真落实《决定》及《办法》明确的村民资格认定和登记备案制度,担起初审把关、批后巡防职责,充分发挥村级自治作用。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县级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土地管理、农村建房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农村群众对土地新规、建房新政的知晓率。尽快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以及行政村相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业务培训,解读好《决定》《办法》有关精神,培训好操作流程和规范要求,同时加强上门指导。对乡镇(街道)提出的村民建房有关审批、监管环节操作层面实际问题,要在《决定》和《办法》框架内加强研究与实践,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优化操作规程,便于乡镇(街道)灵活掌握,确保农村建房政策落到实处。 3.进一步创新工作举措。加强村民建房政策研究,对《决定》和《办法》在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不足以及基层反映的共性热点问题,要开展集中研究、大胆探索,形成妥善解决办法,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如已规划定位为萎缩村且确实无法异地安置的农村村民建房问题等。鼓励基层在村民建房工作上积极探索,通过“坡地村镇”、“空心村”整治、“世居户”房屋置换、“叠排联建”、“杭派·富春民居”建设等创新举措,着力破解用地保障与建房需求的矛盾。 4.进一步加强保障服务。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村庄规划修编中,要充分征求基层意见,合理布局村庄建设与发展用地,尽可能在用地空间特别是农居点规划上多作考虑和完善,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新增用地指标向农村宅基地需求倾斜,适当增加村民建房用地指标。鼓励乡镇(街道)扎实开展闲置村庄用地梳理工作,摸清“一户多宅”等闲置存量建设用地资源,进一步盘活村庄建设用地空间。抓紧完善农房设计标准图集,供村民免费选用并提供无偿修改服务。对农房审批表件、村民登记表册、建筑许可证等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印制,进一步明确部门备案和档案标准化要求,探索建立数字化审批、智慧监管平台,方便基层操作和顺应数字化改革方向。 5.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要理顺并明确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权限,探索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加快完善农村建房领域执法监管体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把握《决定》《办法》明确的面积、高度、层数等具体标准,落实“分区管控”措施,严控超占面积以及城镇郊区超高、超层等违法行为,加大违法查处力度,管控好城乡风貌特色,建设好生态宜居美丽家园。 以上意见,请县政府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
原标题: 桐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
作者: 网络编辑:周叶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