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被抓 投放70万尾鱼苗“生态弥补” |
http://www.tlnews.com.cn/2019年08月02日 08:40:52 |
本报讯(记者 钱晶)7月30日,在县检察院、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涉嫌非法电鱼的叶某、王某、潘某将70万尾鱼苗投放至分水江,以更好保持分水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以“放鱼苗”弥补“电鱼”带来的损失,这样的“惩罚”给当事人的教育却是深刻的。 6月4日21时许,叶某在白云源水厂前双源溪里,使用电捕工具进行捕鱼,共捕获274条野鱼,被富春江派出所当场查获。王某于4月2日17时许,在渡济大桥河湾村边水域,使用电捕工具进行捕鱼,共捕获5条小鲫鱼,被县渔政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潘某于7月14日21时许,在天目溪上游,同样使用电瓶捕鱼,捕获小杂鱼20余条,被瑶琳派出所当场查获。 三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三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相关案件移送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工作程序,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当事人通过增殖放流等形式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修复受损的渔业生态坏境。县检察院民行部负责人王强表示,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之外,通过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让违法者为恢复受损公益“买单”,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 县渔政管理站站长徐晗介绍,今年以来,通过乡镇(街道)、公安、渔政站等共同查获了15起电鱼事件,目前正值高温期,夜间捕鱼现象日渐增多,此次通过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三位当事人履行增殖放流,教育意义深远。 从2018年4月1日起,我县分水江及其112条河道开始实施为期5年的禁渔期。三位当事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作业,严重扰乱了禁渔秩序。我县这次对非法捕鱼人员作出生态修复补偿处罚,既可对当事人和周边的群众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又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 县渔政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不要以身试法,一旦发现有人电鱼,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卫生态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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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网络编辑:丁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