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解读 |
http://www.tlnews.com.cn/2019年06月13日 08:45:58 |
本次解读县十六届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学法内容 坚持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解读 制定过程 2019年5月8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 立法内容解读 一、重大决策的范围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立法定原则,具体标准或目录县政府或部门须进一步明确。 2.本法属于重大决策一般法,有特殊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直接法律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 1.决策启动——决策机关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的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的发起: (1)决策机关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2)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决策草案的起草——决策承办单位 民主:广泛调研、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分歧、理由和依据。 合法:全面梳理与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政策相衔接。 科学:根据需要对决策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2.公众参与 原则:公众参与为原则,不参与为例外。 方式: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 具体要求 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工会、行业协会、商会、群众代表) 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听证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3.专家论证 条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 内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参与群体:专家、专业机构。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方式: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要求: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省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县级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4.风险评估 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 方式: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实施主体: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评估结果: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5.合法性审查 定位:必经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送审要求: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审查时间不少于7日)。 审查内容:一是权限是否合法;二是程序是否合法,即是否履行了公众参与程序、专家论证程序、风险评估程序等;三是决策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符合政策。 审查要求: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要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的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6.集体讨论决定 定位: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议事规则: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拟作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公开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及时归档。 三、决策的执行和调整 1.执行原则: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紧急情况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新的决策) 2.风险报告制度。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3.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后评估):(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3)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四、法律责任 1.决策机关:违反条例规定的,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2.决策承办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3.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4.专家库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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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坚持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解读 |
作者:记者 陈艺琨 整理 网络编辑:周叶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