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不可大意 |
http://www.tlnews.com.cn/2018年04月25日 08:57:20 |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19日,原告杜某某和何某某的儿子杜家某在被告邹某某的带领下到被告某村委会所在辖区玩耍。下午,被告邹某某在麻将馆打麻将,杜家某到被告某村委会所在辖区路边的一条人工排水渠处玩耍。随后,杜家某掉到了池塘,因溺水抢救无效而不幸离世。 原告认为,被告某村委会辖区内的该水塘未设置防护装置,也没有任何深水警示标志,附近亦无任何安全救治措施,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邹某某作为杜家某的临时看管义务人,事发时未在孩子身边,也是导致杜家某不幸罹难的重要原因,故被告某村委会和邹某某应当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村委会答辩称,杜家某溺水的真实原因是不清楚的,儿童独自在池塘边玩耍是由于监护人疏于看管造成的,而且涉案池塘是公共资源,非盈利的,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某村委会承担主要责任是没有依据的。被告邹某某答辩称,杜家某出事的池塘就在马路边,而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我认为如果有一些防护措施,杜家某就不会掉下去。 【法院审理】 事发时,被告邹某某作为杜家某的临时监护人,理应承担起监护职责。杜家某的溺水与邹某某的监护不力存在主要关系。原告杜某某、何某某系杜家某的父母,即法定监护人,对杜家某具有监督和教育的义务,其让杜家某脱离自己监护范围,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某村委会作为事发池塘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在池塘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池塘未进行营利活动,且即使有警示标志并不必然导致事故不会发生,故被告某村委会的责任相对较小。最后,法院确认该案的合理损失共为973074.49元,由被告邹某某承担873074.49元,被告某村委会承担50000元,原告杜某某、何某某自行承担50000元。 【法官释法】 该案中,原告杜某某、何某某作为杜家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让杜家某在自己的监护范围内活动以保障杜家某的安全,但杜某某、何某某将杜家某委托于被告邹某某临时看管,具有一定的过失,未尽到照顾被监护人的责任,虽其亦是该事故的受害者,但仍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该案事发时,被告邹某某作为原告委托的临时监护人,应承担起监护人的相应职责。但邹某某却自己在棋牌室玩牌,任由杜家某独自出去玩耍,未全面细致地照顾被监护人杜家某,导致其溺水身亡,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 被告某村委会虽然未对该池塘进行营利活动,但作为池塘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对池塘就在路边容易导致溺水事故发生有一定的预见,因而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以防止该类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未成年人监护是义务更是责任 发生这样的悲剧,总会让人痛惜不已。一个孩子,还来不及享受美好的生活,生命就此永远定格。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监护是一种义务,也是一份责任。这起案件提醒所有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以及看护孩子的其他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监护责任和安全防范意识,防范孩子发生意外。 未成年人,生理、智力等各个方面都处于发育阶段,无法准确判断隐患和危险的存在,防范风险的能力也很低。作为儿童的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不让孩子单独留在家里或者离开监护人的视线,尤其是在公共场所,人、事、物多环境更复杂,更要注重对孩子的监管。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是父母的第一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只有努力尽到监管责任,为孩子创造安全的成长环境,才是保护儿童安全最根本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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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未成年人监护不可大意 |
作者:实习记者 裴佳欢 记者 陈燕/文 记者 黄强/摄 网络编辑:卢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