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首次写入《民法典》让“住有所居”更有保障 |
http://www.tlnews.com.cn/2022年03月17日 09:14:46 |
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倪莎: 居住权首次写入《民法典》让“住有所居”更有保障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从古到今,人民群众对“住有所居”的美好向往从未停息。而我国目前房屋供应体系主要采用商品房购买和房屋租赁二元结构,并以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为补充的。该传统的住房供应体系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居住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紧跟时代脚步,回应时代发展要求,在《民法典》物权编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是关于居住权概念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是关于居住权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是关于居住权设立方式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是关于居住权权利限制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是关于居住权消灭的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是关于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中对居住权的各项规定,能有利于克服传统二元化房屋供应体系的弊端,是一项住房领域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成果,同时对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的具有现实意义:一是可以保障婚姻家庭案件中照顾子女方和生活困难一方等住有所居;二是满足生存配偶老有所居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居住需要;三是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帮助、和睦文明的公序良俗;四是可以满足养老服务产业快速发展和经济投资的需求。 |
原标题: 居住权首次写入《民法典》让“住有所居”更有保障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