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调解化干戈 为民解忧促和谐 |
http://www.tlnews.com.cn/2021年11月04日 08:23:07 |
调解在身边 温情调解化干戈 为民解忧促和谐 (漫画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7日晚,桐庐某石粉公司员工杨某某外出就餐后返回员工宿舍休息。隔日上午,因迟迟未见其上班,公司派同住工人回宿舍找他。结果发现其躺在床上昏迷不醒。公司马上报警并呼叫救护车送其到医院救治。然而,由于病情严重,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猝死”。 得知消息后,杨某某亲属10余人当即赶赴公司,情绪激动讨要说法,以杨某某在员工宿舍去世,公司需承担责任为由,要求该石粉公司赔偿80万元。而石粉公司则认为杨某某属于非工作时间死亡,公司无须承担相关责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便向桐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桐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迅速指派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任某某、陈某某等人赶赴现场,并将事件上报街道调解中心。 经了解,杨某某正值壮年,是家中的顶梁柱,上有年迈父母下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其配偶在外省打工,薪资无法支撑整个家庭支出,经济负担较重。 家人对于杨某某的意外死亡无法接受,认为石粉公司对于赔偿问题态度模糊,情绪非常激动,多次与石粉公司当事人发生言语冲突。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同理心原则,不断加以安抚,并根据相关法律耐心解释,平息家属的怒火和怨气。与此同时,调解员也多次与石粉公司当事人沟通,希望他们积极与对方协商调解,避免矛盾升级激化。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家属方明白通过过激手段讨要赔偿的方式是不合法的。家属情绪逐步缓和,为后续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在平复家属情绪后,调解员组织杨某某家属和石粉公司负责人闻某某进行面对面沟通。由于杨某某是在下班后在宿舍去世,属于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可杨某某的情况,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所以无法认定为工伤。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杨某某家属对于无法认定工伤及石粉公司的赔偿责任无异议,但认为应赔偿家属因处理此事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要求石粉公司赔偿人民币80万元。这与公司预期的赔偿金额差距较大,但杨某某家属态度强硬,双方未能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 当调解陷入僵局时,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首先,调解员向杨某某家属指出,家属提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无凭无据,且提出的赔偿金额明显高于法定金额,希望家属能够认真考虑,降低诉求。 接着,调解员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做石粉公司当事人的工作。表示杨某某是公司多年的员工,虽不是因工死亡,但毕竟为公司服务多年。建议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以及体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不仅可以帮助杨某某家属解决燃眉之急,还能在员工中树立企业关怀员工的良好形象。 经过调解员坚持不懈地反复劝说,双方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向杨某某家属支付补助款16万元,该款项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今后杨某某家属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再向公司提出赔偿或补偿;家属收到补助款后,自行处理死者杨某某的善后事宜。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该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面对此纠纷,调解员首先运用了“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向双方当事人提出法定补偿范围,接着从法律角度分析,厘清利害关系。在面对赔偿金额的巨大差异,又运用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建议石粉公司对死者家属给予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偿,最终和平化解此次纠纷。 记者 邓晓忠 通讯员 杨璐萍 |
原标题: 温情调解化干戈 为民解忧促和谐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