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高利放贷 |
http://www.tlnews.com.cn/2021年09月06日 11:35:02 |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柴凌燕: 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但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范。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借贷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就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等内容作出自愿协商,并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人民法院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划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针对民间借贷《民法典》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约定利息,对于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双方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除此以外,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其他费用”应理解为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其他成本,应与利率的性质基本相同,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会员费等各种除借款本金之外实际支付的费用。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担保费问题,由于“其他费用”已经明确为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收取的费用,应视担保费是否最终由出借人实际收取作出认定。 |
原标题: 禁止高利放贷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