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车库到底应该归谁所有、使用? |
http://www.tlnews.com.cn/2021年09月06日 11:35:02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是民法典对于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与归属的规定。 在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中,车库、车位的问题很复杂,也非常重要,现代城市建筑住宅必须有足够的车库和车位。过去认为,地下车库不能设立所有权,而应当采取共有,设立专有使用权,以满足车库、车位的防空和反恐需要。自《物权法》实施,规定了车库、车位的基本权属状态是业主所有。应注意车库和车位有所区别,车库是指六面封闭的停车场,而车位则是指在地表设立的停车区域。确定车位和车库的权属应当依据合同确定。通过出售和附赠取得车库和车位的,其所有权归属于业主;车库和车位出租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业主享有使用权。确定出售和附赠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属于业主的,对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也应当进行物权登记,在转移专有权时,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不必然跟随建筑物的权属一并转移,须进行单独转让或者不转让。占有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立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至于如何使用,确定的办法可以是:1.应当留出适当部分作为访客车位;2.其余部分不能随意使用,应当建立业主的专有使用权,或者进行租赁,两种方式均须交付费用,而不是随意由业主使用,以保持业主对车位利益的均衡,防止出现买车位的业主吃亏,没买车位的业主占便宜的问题;3.属于共有的车位取得的收益,除管理费外,归属于全体业主,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将其归于公共维修基金或者按照面积分给全体业主。 |
原标题: 车位、车库到底应该归谁所有、使用?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