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主13.5万买车 获赔40.7万 |
http://www.tlnews.com.cn/2019年08月22日 08:37:11 |
4S店将修过的车当新车卖,构成欺诈 一车主13.5万买车 获赔40.7万 漫画摘自网络 本报讯(记者 陈燕 通讯员 王衍举)花十多万元购买了一辆越野车,却发现车门有色差。车主要求换新车,而汽车销售公司拒绝更换。车主到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一赔三”。县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车主40.7万元购车款,汽车销售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近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去年3月,王女士(化名)花13.5万元在我县某4S店订购了一辆越野车,并于3月底提回属于自己的爱车。然而,次日王女士在洗车店洗车时发现右前门有色差,认为车辆右前门进行过油漆修理,随即开车到4S店进行交涉,4S店表示新车存在油漆瑕疵是很正常的,不同意更换新车。见4S店拒不承认车辆曾修理过,王女士马上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申请调解处理。经消费者协会调解,4S店同意为王女士免费上牌、抛光美容消除色差并提供保险服务等优惠,但不承认车辆进行过维修,在没有证据证明车辆存在修理事实的情况下,王女士暂时接受了4S店的调解方案,但是王女士仍心存疑虑。 事后不久,王女士拿到一份车辆维修单,发现自己购买的新车竟然在提车前进行过右前门喷漆、钣金整形、外拉手等多个维修项目,她认为自己买到了“维修车”。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女士将4S店告上了法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王女士购买的车辆被刮擦后进行油漆修理,4S店进行隐瞒并按照新车销售给王女士,构成欺诈,判决4S店按照车价款的三倍赔偿王女士40.7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消费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好充足的证据,如发票、合同等,在出现消费争议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取证,包括与商家之间沟通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以便于在将来的维权过程中,有充分的证据进行支撑,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原标题: 一车主13.5万买车 获赔40.7万 |
作者: 网络编辑:吴晓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