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再提高 |
http://www.tlnews.com.cn/2023年02月13日 08:35:12 |
本报讯(记者 周雨婷 通讯员 王晓敏)近日,记者从县人社局了解到,我县将对精减退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等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予以提高。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55元调整为36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95元调整为325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60元。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75元调整为1740元。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3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25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229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50元。 此外,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到1270元。 |
原标题: 我县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再提高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