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城法庭书记员徐叶萱:产品质量引纠纷,法院会怎样判? |
http://www.tlnews.com.cn/2024年07月09日 09:28:10 |
【案例分析】 2021年5月,某快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某速递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设备购销合同》,约定某速递公司向某快递智能设备公司购买自动分拣机,总价款1150000元。合同签订后,某速递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5000元,后某快递智能设备公司向某速递公司提供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并于同年7月交付某速递公司使用。2022年10月,某速递公司向某快递智能设备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某快递智能设备公司解决设备故障,否则将解除与该公司的《设备购销合同》,返还已付设备款。2023年2月,某快递智能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速递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45000元、违约金以及律师费20000元和保全费500元。某速递公司主张某快递智能设备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并返回货款70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某速递公司主张某快递智能设备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双方在合同中未对设备的质量要求进行明确约定,非标定制设备亦无明确的国家、行业标准。鉴于某快递智能设备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经分析相关数据材料,发现某速递公司在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均正常使用设备,实际已满足某速递公司的自动分拣需求,设备运行瑕疵并不属于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质量问题。某速递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而某速递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某快递智能设备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某速递公司支付货款445000元、违约金、律师费20000元及保全费500元,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某速递公司与某快递智能设备公司在《设备购销合同》中并未就设备质量标准、运行速率、快递破损率等具体指标作出明确约定,也并未约定产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应作为设备附件提供,且自动分拣机作为近年来的新型智能设备暂无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因此无法就分拣机进行鉴定比对。但是,根据调取的分拣机后台数据,设备运行期间,即使在“双11”“双12”快递数量较大的期间,分拣机均能正常使用,即某速递公司的自动分拣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然实现,而分拣机运行中存在的个别时间分拣数量低等瑕疵均可通过售后维修解决,故案涉分拣机并不存在致使发生根本违约的质量问题。此外,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商事交易稳定性的角度建议企业在今后签订类似设备购销合同时,应明确所需设备运行的核心参数区间,以避免后续争议。 |
原标题: 科技城法庭书记员徐叶萱:产品质量引纠纷,法院会怎样判? |
作者: 网络编辑:郑建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