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受伤起纠纷 温情调解暖民心 |
http://www.tlnews.com.cn/2023年12月04日 08:09:51 |
【案情简要】 2020年12月16日中午,家住横村镇的周某步行途径横村镇市心路时,不慎跌入修路挖出的沟内。意外受伤后,周某被送往桐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三踝骨骨折,距骨软骨损伤。周某二次住院共计20天,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事后,周某委托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周某遗留右踝骨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其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周某遂与道路的施工单位及道路建设主体发生纠纷,但是一直没有拿到自己应有的赔偿。在多次沟通无果之下,今年周某向横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希望能够妥善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横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进一步了解到,道路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并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设有安全提醒标识。调解员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避免双方矛盾激化,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周某以及道路建设、施工主体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到双方的诉求。 调解员向周某阐明,虽然对方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提醒标识存在过错,但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冬季傍晚出行,对通行路面疏于观察,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本身也存在过错,故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所以,对于周某提出来的赔偿诉求是无法得到全部支持的。 同时调解员也向道路建设、施工主体阐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本次周某意外受伤的事故,也有一定的责任,需要进行赔偿责任的承担。 【调解结果】 经横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真诚劝说,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的大小,划分二者应承担的责任,促成双方握手言和,由施工主体对周某进行除医药费额外的赔偿,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群众利益无小事,耐心细致地调解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获得多方当事人的好评。横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始终把司法为民理念贯彻到每一起案件中,以实际行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县司法局供稿 记者 汪晓池 整理 图片来自网络) |
原标题: 意外受伤起纠纷 温情调解暖民心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