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快递时别因小失大 该保价还得保价 |
http://www.tlnews.com.cn/2023年07月12日 14:28:14 |
县法院综合庭书记员林萃: 寄快递时别因小失大 该保价还得保价 【案情简介】 虞某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某快递公司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将价值303745元的物品交付给买受人,邮寄货物时未选择对该货物进行保价。2022年3月26日买受人表示并未收到该快递,此后虞某联系该快递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也表示快递丢失。虞某要求该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03745元,虽然该快递公司认可将虞某的快递丢失,但不应该承担货物的全部损失,虞某未对货物进行保价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虞某以服务合同纠纷将该快递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中,该快递公司在投递过程中将虞某快件遗失,确实存在过错,而虞某明知托寄物为高价值物品,仍未选择保价,其对自身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结合托寄物成本价格、双方过错及某快递公司能够预见的后果,依法酌定由某快递公司赔偿虞某损失10万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本案中,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某快递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将格式条款的全部内容提请虞某注意,以便虞某能了解其内容。但某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对虞某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也未提醒虞某书面确认合同内容,该快递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虞某作为寄件人,明知所寄送物品的价值较高,以及邮寄货物可能存在灭失的风险,而没有选择对货物进行保价,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自担部分责任。某快递公司根据快递物品的重量、体积、性质进行收费,在未保价的情况下,显然并未按照快递物品的价值收取服务费,可预见的损失也有限,如果此时由某某快递公司按托寄物的价值赔偿给虞某某,即意味着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风险转嫁给某快递公司承担,有违公平。 (记者 邓晓忠 整理 漫画来自网络) |
原标题: 寄快递时别因小失大 该保价还得保价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