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的“担保” |
http://www.tlnews.com.cn/2023年05月17日 08:35:48 |
县法院江南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叶森: 《民法典》下的“担保” 【案例解析】 原告周某与被告阮某系朋友。2007年阮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阮某出具借条,孙某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未写明保证期间。因阮某、孙某均未按时归还借款,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阮某归还借款、孙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孙某提出周某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未对保证期限作出约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但审理中法院发现,原告提供的有保证人的借款合同常出现两个问题:一、仅有保证人签字,未表明其身份地位或保证方式;二、仅在保证人处签字,未注明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例如上述案例中,出具借条时,出借人可要求保证人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涉诉后的送达地址等予以明确,以避免自身权益遭受损失。 |
原标题: 《民法典》下的“担保”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