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捕鱼获刑并赔偿两万余元 |
http://www.tlnews.com.cn/2023年04月18日 08:55:33 |
在第三十六届“中国水周”到来之际,日前,县法院公开开庭并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陈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12420.4元(判决前,陈某已承担8000元鱼苗款)。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闲来无事,想着去家附近的毕浦溪弄点鱼吃,于是就带上鱼藤根、塑料桶、网兜出发了。 陈某抱着侥幸心理,自以为隐蔽作案,在毕浦大山的富春江流域支流的毕浦溪段找了一个水坑,偷偷将鱼藤根汁混进水流。不一会儿,水里的鱼儿就开始翻白,漂浮到水面,陈某就用网兜把迷昏的鱼装到塑料桶内。正当陈某暗自窃喜收获颇丰时,该溪段的承包人发现了陈某的毒鱼行为,便报警,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 经清点、称重,陈某渔获物共计8.4公斤,直接价值人民币464.1元。 【法院审理】 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的公告》,案涉毕浦溪段自2018年4月1日起被划为禁渔区。被告人陈某违反渔业法规定,禁渔期在禁渔区采用毒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另经评估,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为人民币20420.4元,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考虑到案发后,陈某已经支付了8000元的鱼苗款,最终,县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12420.4元。 【法官释法】 水是一切生命之源,保护富春江水域水生生物资源,防治水污染、修复富春江水域生态环境,是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于禁渔期在禁渔区采用禁用的方法,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不仅受到了刑事惩戒,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赔偿,真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一直以来,县法院始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既对破坏生态者起到了打击惩罚作用,又能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努力实现刑事处罚与环境修复有机结合,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记者 邓晓忠 通讯员 童法 图片由县法院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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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