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 |
http://www.tlnews.com.cn/2023年03月02日 08:32:48 |
县法院横村法庭法官助理欧杭波: 如何理解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 【案例解析】 张某与李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某为李某的同胞弟弟。李某于2017年因病去世,生前写下遗嘱, 遗嘱内容明确写明其名下的某房遗赠给弟弟李某某,配偶张某再婚前享有居住权。李某离世后,张某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但李某某认为房屋归自己所有,张某无权居住,故以遗嘱继承纠纷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虽为李某某所有,但李某在遗嘱中明确写明配偶张某再婚前享有居住权,故法院判决被继承人李某遗嘱内写明的某房所有权归李某某享有,张某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法律分析】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具体条文在物权编第十四章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条文明确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应当登记,签订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自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等方面。 居住权的入法旨在保留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为居住权人提供权利保障,不仅维护了所有权人的权益,也保障了某些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极大限度地满足了不同人民群众的各自需求。例如上述案例中,法院依据李某遗嘱判决李某某享有该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张某在其再婚前合法享有该套房屋的居住权,保障了张某的居住权益,平衡了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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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