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一案例入选浙江高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三批典型案例 |
http://www.tlnews.com.cn/2023年03月02日 08:30:13 |
日前,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县法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增工资 达成诉前调解参与分配被罚款——执行人方某、某雨衣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案例成功入选。 【案情与裁判】 2021年以来,方某和其所经营的某雨衣厂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借款而产生系列诉讼。上述案件经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法院依法拍卖该厂名下的工业房地产,但仍不足以清偿其所有债务。在财产分配中,法院收到沈某的参与分配申请,要求方某及某雨衣厂支付劳动报酬。鉴于沈某参与分配的执行依据系其与方某、某雨衣厂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的调解协议,且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节点在法院财产分配期间,执行法官凭借丰富的执行经验和防范虚假诉讼的职业敏感性,坚持规范执行,对沈某的参与分配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 执行法官从税务机关调取某雨衣厂的税务申报信息,仔细核查该厂的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纳记录、采购单等材料,并传唤沈某到庭接受询问调查。经查明,沈某自2011年起担任该厂兼职会计,工资7200元/年,因该厂效益逐年下降,自2017年以来未再给其发过工资,沈某承担的兼职工作也几近停滞。2022年1月,方某与沈某协商,提出可在该厂财产分配过程中为其补发工资,工资标准大幅提高至18000元/年,按两年半进行计算。沈某予以默许并在3张工资清单上签字。随后,沈某在诉前调解阶段与方某、某雨衣厂达成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方某和案外人沈某恶意串通,以虚增高额工资的方式通过诉前调解获取执行依据参与执行分配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依法作出对方某罚款20000元、对沈某罚款5000元的决定。 【法官评述】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用工双方恶意串通、虚增劳动报酬,经诉前调解后参与执行分配的虚假诉讼。该类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较为容易,当事人相互串通达到非法目的不易被发现,较为隐蔽。司法确认过程中,要加强实质审查,对特殊身份关系当事人或有虚假诉讼嫌疑当事人,应通过传唤相关人员到庭接受询问、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全面审查,仔细甄别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虚假调解等情形。执行中,要加强主动审查,一方面注重对申请人参与分配资格的核实,另一方面严格审核申请人参与分配的债权的真实性,发挥财产线索调查、强制措施适用等机制优势,进一步提升审查效率,提高审查质量。对于查实的虚假诉讼行为,应从严从重处罚,从而形成有效社会震慑,打造诚信有序的诉讼环境。 【典型意义】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环节,存在债务人转移财产、稀释债务等风险,属于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本案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发现案外人参与分配的“敏感依据、敏感身份、敏感节点”等诸多疑点,通过分析研判、走访调查、固定证据,查清事实真相,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增工资达成诉前调解后参与分配的虚假诉讼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利用诉前调解骗取执行依据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对此类行为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 (记者 邓晓忠 通讯员 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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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