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民法典之“自甘风险” |
http://www.tlnews.com.cn/2022年11月24日 08:23:17 |
县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法官助理葛利燕: 走进民法典之“自甘风险” 打球、爬山、滑雪……运动给人带来刺激和愉悦的同时,也时常伴随着意外,当损害发生,责任该由谁承担? 刘某与徐某在公园参加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两人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双方就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产生争议,刘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篮球运动作为一项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对该项活动的内容和可能引发的合理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在参加该项活动的人员对运动风险有所预见的情况下,应视为自愿承担活动所带来的风险,除非对方有严重违规或故意加害行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风险自负。 在上述判例中,法院引入的便是“自甘风险”原则。“自甘风险”又称为“自愿陷于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条文可以看到,适用“自甘风险”原则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受害人参加的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且受害人对该危险有清楚的认识;2.受害人自愿参加;3.受害人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4.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自甘风险”原则首次写进民法典具有深远的意义:一方面,“自甘风险”原则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让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更加明晰公平;另一方面,“我弱我有理”不再是“制胜法宝”,“自甘风险”原则为活动组织者、参与者“松绑”,将积极推动文体活动健康发展。 |
原标题: 走进民法典之“自甘风险”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