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自助行为” |
http://www.tlnews.com.cn/2022年10月10日 08:22:04 |
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钟妍: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自助行为” 【案例分析】 张三将自家房屋出租给李四租住,李四不但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最后两个月房租,而且租房合同到期后电话也联系不上,拒不从出租房内搬出。 张三为减少损失,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干部、派出所民警、物业管理人员到场,将出租房的房门打开,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全程录像,将李四的物品搬运至其他地方保管。 又一个月后,张三才打通李四的电话,但李四拒绝将其财产取回,也不出面来处理续租事宜。 后来张三将该房屋出租给王五,李四得知后心存不甘,将张三告上法庭,以财产被侵占为由,要求张三赔偿因擅自挪动自己财物,致使财物毁损丢失造成的损失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观点:张三的行为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为减少损失,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自助行为,而且张三采取的措施恰当、合理,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四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是秩序与正义、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权力保障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对立统一。该制度的确立,赋予自助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的权利,使其能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机关的执法压力,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在本案中,出租房屋到期后,李四拒不从出租房内搬出,侵害了张三将房屋继续出租盈利的合法权益,而且处于一种持续的损失不断扩大状态,如果张三采取起诉方式,存在因诉讼程序较长导致损失不断扩大的情况。为此,张三采取在相关人员见证之下将出租房屋腾出应为权宜之计,符合法律规定。 |
原标题: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自助行为”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