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格式条款” |
http://www.tlnews.com.cn/2022年07月14日 08:20:30 |
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许佳瑞: 《民法典》中的“格式条款” “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本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不保证教学效果,余款不退”,相信大家对这些话并不陌生,此类条款便是格式条款。 何为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相对方不能协商”是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征,对于合同相对方来说,只有接受格式合同或者放弃签署两个选择。不可否认,格式条款可以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也不可避免会产生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会利用自身优势,迫使相对方接受并未实际磋商的条款。这也是《民法典》对格式合同进行限制的原因。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以下三个义务:一是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三是给予说明的义务,对于合同中涉及相对方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格式合同什么时候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包括:(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2)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关于格式条款的建议:一方面,对于商家来说,要以更谨慎的态度对待格式条款。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当语意清晰,避免产生歧义;在提供格式条款时,要通过特殊字体、字号、加粗等形式作出显著提示,也可以作出必要的提示,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形成证据。提示应当达到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程度。 另一方面,对合同相对方来说,在签署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合同,特别是对合同中重点标注的部分要理解透彻,必要时要求格式合同提供者给出说明;签署合同之后,如果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发现有格式合同出现明显不合理或不公平之处,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体现了对“交易便利化”与“保护相对方利益”的平衡,既保证其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又控制了其可能对社会正义造成的危害。希望大家能全面认识“格式条款”,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
原标题: 《民法典》中的“格式条款”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