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竟存放在居民区负责人涉嫌危险作业被起诉 |
http://www.tlnews.com.cn/2022年06月29日 08:18:15 |
王东,男,50岁,初中文化,在桐经营某化工公司、助剂厂。化工公司主要经营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物品)、建筑材料等,助剂厂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2018年至2021年期间,王东先后因化工公司、助剂厂经营需要,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租赁县城某一村、某二村村民房屋,存放枪水、氢氟酸等物品,并将氢氟酸进行加工后,与枪水一起进行出售。租赁的某二村村民刘强家的辅房与居住场所都在同一建筑物内,且该建筑物500米范围内有居民区。 2021年8月,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某二村村民刘强家住宅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辅房内存放有“洁创灵”环保枪水228桶,标识为55%工业氢氟酸150箱。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化学品均系危险化学品,该储存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2022年6月8日,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东以涉嫌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 (文中王东、刘强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氢氟酸和枪水的主要作用是去污、去锈,55%氢氟酸具有腐蚀性,枪水易燃。氢氟酸加5到10倍的水后形成去锈水,氢氟酸加5到10倍的水再加机油生成点油精。这些都是危险化学品,需要专门的拥有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场所存放。 王东经营的助剂厂及化工公司均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公司相关安全防范措施亦不到位,存在现实危险。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王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此举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法律震慑,展现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同时有利于倒逼相关行业领域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记者 徐文静 通讯员 桐检 漫画来源于网络) |
原标题: 危化品竟存放在居民区负责人涉嫌危险作业被起诉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