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丈夫的借款妻子要还吗? |
http://www.tlnews.com.cn/2022年06月07日 08:21:39 |
小王开了一家皮鞋厂,2021年9月皮鞋厂经营陷入困难,为了周转小王向小刘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账后,18万元被小王用于支付拖欠的货款,12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有28万元借款小王却迟迟未能归还。小刘几经催讨,小王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 无奈之下,小刘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并要求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和小刘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小王应履行归还借款和利息的义务。 至于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应否承担案涉债务共同偿还责任问题。县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包括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小王以个人名义向小刘借款,该借款全部被用于公司经营,而小王为一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经营获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其与其前妻小程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也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二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可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程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小王所借款项用于个人独资设立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故本案构成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建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且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形,即公司系实际用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依法应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最终,县法院判决:小王、小程及皮鞋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小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判断夫妻共同生活是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记者 邓晓忠 通讯员 童法 漫画来源于网络) |
原标题: 离婚后丈夫的借款妻子要还吗? |
作者: 网络编辑:杨露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