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之“高利贷不用还高利” |
http://www.tlnews.com.cn/2021年04月08日 08:51:19 |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李钰: 解读《民法典》之“高利贷不用还高利”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这是在法律层面首次将“禁止高利放贷”写进条文,表明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决心。根据该条法律,在包括自然人借款合同和金融借款合同在内的所有借款合同中,借款利率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砍头息”和逾期利率、违约金、金融顾问费等其他费用并存的方式产生的变相利息超出规定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
原标题: 解读《民法典》之“高利贷不用还高利” |
作者: 网络编辑:俞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