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躺”肖像权案落判葛优获赔7.5万元 |
http://www.tlnews.com.cn/ 2018年03月01日 08:19:04 星期四 |
因认为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侵犯其肖像权,演员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网)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判决支持葛优诉讼请求。 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饰演角色,其创作的将身体完全放松躺在沙发上的形象被网民称为“葛优躺”。2016年7月,艺龙网发布微博,使用包括葛优为服装品牌代言及《我爱我家》剧照在内的7幅葛优图片18次,并配以文字等,内容多次直接使用“葛优躺”。 葛优认为该微博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其肖像权。艺龙网于同年8月删除上述微博。12月,艺龙网未经葛优同意,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葛优认为致歉信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同时认为致歉行为属再次利用其进行商业宣传,提出索赔4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艺龙网应承担法律责任,判决艺龙网在其运营的微博公开致歉,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75000元。判决后,艺龙网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判决其在微博赔礼道歉,且赔偿数额过高。 一中院审理认为,赔礼道歉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法律赋予其强制性。当赔礼道歉以法院判决形式作出时,其社会效果、公示效果与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的道歉显然不同。艺龙网认为其在诉讼之外的主动道歉等同于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观点不能成立。葛优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艺龙网侵犯葛优的肖像权,导致其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公开程度、艺龙网使用照片的情况、主观过错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艺龙网赔偿葛优经济损失数额适当。据此,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言微议 这场“葛优躺”官司,最近终于落下帷幕。而在终审结束的背后,也再次为侵犯他人肖像权敲响警钟。 葛优获赔7.5万元,虽与之前诉求的40万元差别太大,但该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它警示商家不得擅自利用他人肖像牟利。即便是在新媒体、自媒体领域,也要合法合规使用,只要商家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行为,就要遵守相关法律付费许可使用。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同时,这也给经常使用微博、微信、朋友圈的网友提了个醒,即使是在自己的私密空间里,也不能太“任性”。这是个读图时代,尊重肖像权、图片版权的意识刻不容缓,忘乎所以任性而为,容易犯错。在相关部门与时俱进普及法治常识的同时,网民也需注意,一旦涉及侵权行为,要记得该出手时就出手,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叶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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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葛优躺”肖像权案落判葛优获赔7.5万元 |
作者: 网络编辑:丁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