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就该严惩 |
http://www.tlnews.com.cn/ 2017年08月03日 08:56:54 星期四 |
■ 钱 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该解释,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认定为“重伤”,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样的态度,就是广而告之,“故意”就要严惩。笔者看来,“故意”就该严惩。 法律定罪、判刑,有其严谨的流程和审判,而在量刑的过程中,“可以”、“应当”、“最高可”等字眼,就考量着审判者的公正与公平。正如杀人、放火、强奸等罪名,就可以按照情节从重处罚;又如累犯等特殊情况,可以按照量刑要求从重处罚。在笔者看来,“故意”二字的认定,不仅显示出其犯罪人员的冷血无情,更加重了社会层面的不良影响,难免引起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故,法律对于“故意”的“另眼相看”正是彰显公平公正之处。 再回过头看此次司法解释中,将传播艾滋病行为单独列出,做了与传播普通性病不同的规定。普通性病患者只有以卖淫、嫖娼方式传播性病的,方构成犯罪。但如果导致他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则无论行为人是否系卖淫嫖娼,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明显严于对传播普通性病行为的处罚,其目的就是严厉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报复社会的行为。 我们不能否定,在现实中,不排除一些患者为发泄私愤,以“一夜情”等非卖淫、嫖娼的方式传播疾病。面对这样的恶劣行为,就是要以“故意”定之,以严惩待之,刹住不良之风气,肃清社会之风气。 |
原标题: “故意”就该严惩 |
作者: 网络编辑:殷卫青 |